在我国的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价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就是有赔赚的,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如果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是在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那么这种风险就被称为商业风险。
显失公平在客观上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在主观要件上一方当事人是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显失公平制度不是为了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而是禁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
离婚律师说到在显失公平制度下,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利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没有什么经验等原因而订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下应不存在这种情况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来行使了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属于无效的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是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应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